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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2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海波与马鞍山市得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波,马鞍山市得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292号原告:杨海波,男。被告:马鞍山市得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万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波与被告马鞍山市得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鞍山市得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得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波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得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鲁玲岚代理审判员  孙小燕人民陪审员  陈 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