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乐执非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匡俊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匡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非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王守根,局长。被执行人匡俊国。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温乐行审字第352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匡俊国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匡俊国在乐清市范围内没有房产,在银行没有发现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匡俊国户籍所在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执非字第460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