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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春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王永富,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玲燕,女。委托代理人王春梅,女。被告王春明,男,1952年1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春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春明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徐传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