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定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鲁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原告鲁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诉称:2012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自结婚以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在今年6月份要和我离婚,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对家庭也不管不问,现在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除了陈述,还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原、被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2012年农历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定陶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被告外出打工不归。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本院对其婚姻关系予以认定。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被告婚后经常外出打工,且在最后一次外出后与原告断绝联络,被告没有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应视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鲁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献军审 判 员 宋若岩人民陪审员 许素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晓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