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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151-1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珠海市湾仔东方星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珠海市湾仔东方星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151-118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昌波,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湾仔东方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章勇军,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珠海市湾仔东方星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系列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11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三十个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 发代理审判员 马 艳人民陪审员 卞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敏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