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调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张志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王杰。被执行人张志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杰与被执行人张志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商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恭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