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汉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曹云与刘云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云,刘云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曹云,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刘云满,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云与被告刘云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云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云负担。审判员  刘淑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橙程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