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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武汉锐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锐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47号原告:武汉锐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慧峰,系武汉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规部员工。委托代理人:鄢茂雄,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代表人:陈秋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慧生、王颖,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锐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因证据不足,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锐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锐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锐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闻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