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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丁有兵与李慎军、李常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有兵;李慎军;李常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786号原告丁有兵,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现住址同上。被告李慎军,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现住同上。被告李常存,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现住同上。原告丁有兵与被告李慎军、李常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有兵于2013年11月14日以被告外出打工送达不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有兵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慎军、李常存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丁有兵负担。审判员  侯明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祥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