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三维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宝力超导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三维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珲春宝力超导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三维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珲春宝力超导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三维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宝力超导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10月10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货款及违约金1005153元,执行费124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珲春宝力超导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0日吊销营业执照,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怀海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邢德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