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山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彦与被告邯郸市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邯郸市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李彦。被告邯郸市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219号金世纪国际商务中心17层1713号。法定代表人:彭旭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与被告邯郸市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李彦承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