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唐扩军赌博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岳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县看守所。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刑诉[2013]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与其丈夫张某某自2012年6月开始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写单活动,收受码民周某某、郭某某、钟某某、张某保等人的码单共计人民币105496元,然后通过电话报给广西上线“丽丽”,上线返还给被告人唐某某的“水钱”为12%,中奖赔率为41倍,与上线的资金结算通过银行汇款,被告人唐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2000余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唐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某、郭某某、钟某某、张某保的证言,现场缴获的码单明细,银行汇款凭证,物证照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从事地下“六合彩”收注登记、结算、交结投注款活动,从中盈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认为对被告人唐某某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先来人民陪审员 续留良人民陪审员 吴霞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