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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6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6000号原告王某甲,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王某乙,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周艳红,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丙,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