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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288号原告韩某某,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苏某某,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审 判 员 徐 戈代审判员 李妙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