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德鸿与深圳嘉汉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鸿,深圳嘉汉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鸿,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嘉汉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德鸿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嘉汉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德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德鸿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李德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瑞琳(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