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恭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赫买言与马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某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恭民初字第62号原告赫某某,女,回族,生于1984年3月10日,农民。被告马某,男,回族,生于1973年12月7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赫某某诉被告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14日,原告赫某某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赫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东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