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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恭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赫买言与马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某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恭民初字第62号原告赫某某,女,回族,生于1984年3月10日,农民。被告马某,男,回族,生于1973年12月7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赫某某诉被告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14日,原告赫某某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赫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东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