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伍京、杨佳富诉被告成都市佳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京,杨佳富,成都市佳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173号原告伍京。委托代理人衡山,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佳富。被告成都市佳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京、杨佳富诉被告成都市佳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伍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京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伍京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