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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xx,庞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唐xx被执行人庞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民一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庞xx在广西兴业县桂湘木业有限公司占有35%(实际出资21万元)的股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xx在广西兴业县桂湘木业有限公司占有35%(实际出资21万元)的股份。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庞xx支付股息或红利。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冻结的财产,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代理审判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