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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才某某诉被告英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某,英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才某某,女,藏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系青海省天峻县人。被告英某某,男,藏族,1988年4月5日出生,系青海省青海省天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某诉被告英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才某某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才某某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7元,减半收取623.5元,由原告才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拉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达措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