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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巍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应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应某。委托代理人:赵为平。被告:钱某。本院受理原告应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金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凌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