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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10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家道与厦门吉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道,厦门吉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0824号原告吴家道,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冬生、钟桦(实习),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吉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1号22C单元。法定代表人张碧东。原告吴家道与被告厦门吉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玲进行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曹 玲人民陪审员  卢桂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