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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5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泉州创辉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泉州市纬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创辉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泉州市纬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5154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王锋,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再居,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明玉,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该分行员工。被告泉州创辉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南安。法定代表人廖志宏,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泉州市纬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吕建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泉州创辉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下称创辉公司)、泉州市纬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纬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明玉、苏再居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称,2012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创辉公司签订一份《额度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创辉公司提供授信额度1000万元,授信期限自2012年7月20日至2013年7月20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时约定若被告创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原告有权要求创辉公司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并对创辉公司应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以及罚息和复利等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12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纬昊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纬昊公司为被告创辉公司的债务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1200万元整。2012年7月27日,原告与创辉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合同》,原告依约于2012年7月30日向创辉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期限自2012年7月30日至2013年7月30日止,利率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创辉公司未能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止至2013年8月26日,被告创辉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等52568.42元。请求判令:1、被告创辉公司立即偿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截止至2013年8月26日的利息52568.42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金额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被告纬昊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创辉公司、纬昊公司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创辉公司签订一份《额度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创辉公司提供1000万元的借款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12年7月20日至2013年7月20日。授信期限自2012年7月20日至2013年7月20日。另外,合同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若甲方(指被告创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即构成违约,乙方(指原告)有权取消对甲方的贷款授信额度,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视为所有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无论借款本金是否到期,对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利息的,就其到期应付而未付贷款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以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合同第四十八条约定,对甲方未按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金的逾期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违约罚息。同日,原告与被告纬昊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纬昊公司为被告创辉公司的债务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本金、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原告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担保最高债权额为1200万元整。2012年7月27日,原告与创辉公司签订一份《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合同》,约定创辉公司向原告贷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8.4%,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2012年7月30日,原告实际向被告创辉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2013年7月30日,上述贷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创辉公司未能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止至2013年8月26日,被告创辉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复利及罚息52568.4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额度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合同》、借款借据及被告创辉公司欠本息凭证等为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创辉公司之间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及《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创辉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但被告创辉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予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创辉公司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截止至2013年8月26日尚欠的利息、复利及罚息52568.4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纬昊公司自愿为被告创辉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双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且原告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即被告纬昊公司应对被告创辉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纬昊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创辉公司追偿。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泉州创辉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截止至2013年8月26日尚欠的利息、复利及罚息52568.42元,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二、被告泉州市纬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创辉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市纬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创辉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20元,减半收取11610元,由被告泉州创辉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鋆妮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