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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抗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丰长、周兴勤相邻通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丰长,周兴勤,陈永喜,刘和荣,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抗字第00056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张丰长,男,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周兴勤,女,汉族,1952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陈永喜,男,汉族,1953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刘和荣,女,汉族,1954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申诉人张丰长与被申诉人周兴勤、陈永喜、刘和荣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1)唐毕民初字第072号民事判决。张丰长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3年8月5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宛检民抗(2013)09号民事抗诉书,以一审判决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范东哲审 判 员  时新焕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