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雅溪支行与李吉伟、涂伟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雅溪支行,李吉伟,涂伟义,颜德有,王智羽,瞿国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888号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雅溪支行。法定代表人:叶俊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丽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波。被告:李吉伟。被告:涂伟义。被告:颜德有。被告:王智羽。被告:瞿国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雅溪支行与被告李吉伟、涂伟义、颜德有、王智羽、瞿国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吉伟、涂伟义、颜德有、王智羽、瞿国凤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雅溪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吉伟、涂伟义、颜德有、王智羽、瞿国凤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雅溪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吉伟、涂伟义、颜德有、王智羽、瞿国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公告费150元,共计人民币1700元,由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雅溪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人民陪审员 黄士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