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判决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莲刑初字第0056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5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XXX乘坐XXX航班从北京到西安,其座位号为XXXC,飞行过程中XXX趁坐在XXXA座位上的被害人XXX不备,打开座位上方的行李舱,从XXX手提包内的钱包里盗窃人民币3000元。7月25日XXX再次乘坐航班时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XXX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及扣押清单,被害人XXX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张玮证言,被告人XXX登机牌及行程单,被告人XXX指认赃物照片,被害人领条,被告人XXX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被告人XXX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所犯盗窃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XXX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唯被告人XXX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权波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艳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