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户法执字第003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394-1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女,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2)户民初字第024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5280元,并承担诉讼费465元、执行费5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2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全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