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黄洁翔与四川省长宁县华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洁翔,四川省长宁县华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38号原告黄洁翔,男,生于1971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翠屏区人。被告四川省长宁县华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老翁镇。负责人王五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洁翔与被告四川省长宁县华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中,原告黄洁翔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洁翔提出的撤回诉讼保全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洁翔撤回诉讼保全申请。案件保全费2636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