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潘兆铿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兆铿,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盐步食品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44号原告潘兆铿,男,194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冯妙燕,女,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X,系原告潘兆铿的妻子。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育英南路5号金逸轩首层商铺103号,注册号:440682000126936。法定代表人谢章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远颜、陈小玲,分别系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食品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注册号:440682000075990。法定代表人何活强。原告潘兆铿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大沥资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根据本案案情,依职权追加了佛山市南海区盐步食品公司(下简称盐步食品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兆铿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妙燕、被告大沥资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远颜、陈小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兆铿诉称,原告于1965年5月1日到南海县食品公司黄岐食品站工作,后被调到盐步食品站工作,一直到1984年自己离开该工作单位。2006年2月,原告已经六十周岁,按规定可办理社保退休事宜,但原告当时不知道自己的工作档案存放在何处,所以未能办理。经过多年走访、查询,原告找到了原盐步食品公司经理谭锐金,他说是他亲手将全公司职工的工作档案一同送往盐步经济开发总公司保存。后来,盐步经济开发总公司改制后,原告的档案转往何处,原告就不知道了。2009年上半年,原告在别人建议下前往佛山市南海银联高科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查找档案,共有三次,经办人梁小姐查阅后均回复没有原告的档案。2010年11月18日,原告再前往被告大沥资产公司查找档案,当时同样由梁小姐经办,她回复说电脑资料显示没有原告本人的档案。2011年上半年和2012年年初,原告再先后两次前往大沥资产公司找梁小姐继续查找档案,但梁小姐肯定地回答,没有原告的档案。2013年4月9日,原告接到电话通知,前往大沥资产公司找梁小姐取回档案。原告取回档案后到社保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补缴款项后,于2013年6月领取了第一笔退休金1191.98元。原告认为,从2009年上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整整四年时间,原告的工作档案明明存放于大沥资产公司,但却被多次告知没有。明显是被告工作人员工作态度轻率,不负责任而造成原告损失了四年的退休金,原告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四年时间的退休金57215.04元,另医疗缴款10866.24元,共计68081.2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诉讼中补充陈述,其请求的10866.24元是社保让原告补缴的费用,补缴后可以参加医疗保险。由于第一次起诉时,没有医疗的正式数据,故在此次起诉时才请求该项费用。另外,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这几年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以要求被告直接承担该补缴医保的费用,具体法律依据不清楚。被告大沥资产公司辩称,1、大沥资产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原告曾经是盐步食品公司的员工,但其在1983年8月因犯罪被南海法院判刑,盐步食品公司在1984年2月份对其作开除处理。况且,由于原告因犯罪而被盐步食品公司开除,盐步食品公司不再存在为原告保管人事档案的义务。当时盐步食品公司如何处置原告的档案,完全与大沥资产公司无关。因此,之前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是盐步食品公司,而不是大沥资产公司。2、大沥资产公司只是负责保管盐步食品公司移交的人事档案,原告的档案并不在职工档案交接表内。根据政府改制要求,大沥区域内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人事档案、往来文件等交由大沥资产公司进行保管,具体交接情况由交接主体以交接表为准。2005年3月14日,盐步食品公司将其职工档案移交给大沥资产公司,并根据移交的职工档案情况制作了职工档案交接表。大沥资产公司在接收职工档案时也根据该表进行了核对,确认所收到的职工档案与该表一致。根据职工档案交接表所列明的职工姓名,是不存在潘兆铿的,而且大沥资产公司翻查盐步食品公司移送的全部职工档案后,也没有发现原告的档案。因此盐步食品公司在当时移交职工档案时是没有将原告的档案一齐移交给大沥资产公司。3、大沥资产公司在保管职工档案中不存在过错,原告产生的延误领取养老金的损失,与大沥资产公司无关。盐步食品公司在移交职工档案时,并没有将原告罗列在职工档案交接表内,而且移交的职工档案中也没有原告的档案。因此大沥资产公司作为接收人,不应对移交人盐步食品公司的移交行为承担责任。大沥资产公司已尽心尽力为原告查找档案,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轻率”。原告到大沥资产公司咨询其档案是否保管在大沥资产公司处时,大沥资产公司不但根据职工档案交接表进行核对,还对移交的职工档案进行翻查,以免有遗漏。经大沥资产公司多次翻查职工档案,均没有找到原告的档案。大沥资产公司在2013年初,对之前收到的全部档案文件进行整理,在整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职工档案。该档案并没有与职工档案一齐存放、移交,是盐步食品公司将原告的档案与其他杂件放在一齐,且杂件是没有登记清单的,才导致原告的档案未能在职工档案中发现。大沥资产公司发现该档案后,即联系原告来取,原告后来也过来取。这说明大沥资产公司对保管档案是认真负责的,不存在轻率。4、原告主张2009年上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养老金及医疗缴费,是不正确的。撇开责任不说,原告是在2010年11月份才到大沥资产公司咨询其档案情况,而且其主张的2013年前的养老金是以其在2013年6月份收取的1191.98元为基数计算,社保机构每年发放的养老金是不同的,不能以2013年的标准去计算2009-2012年的养老金。综上,原告的档案未能在盐步食品公司移交的职工档案中找到,是由于盐步食品公司在移交职工档案时,未将原告的档案与职工档案一齐移交,而且在职工档案交接表中未列明有原告的姓名,才导致大沥资产公司未能在职工档案中发现原告的档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盐步食品公司承担,与大沥资产公司无关。被告盐步食品公司没有答辩。综合到庭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及调查重点是:1、原告入职原来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其原工作单位的现状?2、原告在原工作单位的人事档案的保管情况?3、原告以档案保管不善、存在过失为由,要求被告承担相关退休金及医保缴款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户口簿(1页,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两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各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证明原告原来的工作单位是盐步食品站。3、佛南劳人仲案字(2013)197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1份,复印件)、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答复单、办理表(各1份,复印件),证明本案已经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4、佛山市南海银联高科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谭锐金于2013年7月28日出具的证明(各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当时通过向原食品站的谭锐金经理了解,其陈述由于公司转制,将原告的档案移交给了银联公司。5、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缴费核定表(地税托收)、养老保险补发退发养老待遇明细表(各1份,复印件)、南海农商银行存折(1页,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2013年4月9日被告的工作人员才告诉原告找回原告的档案,之后原告才办理了社保和医保。6、(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裁定书(1份,原件)。被告大沥资产公司举证如下:职工档案交接表(1份2页,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接收资料清单(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大沥资产公司在2005年3月14日接收到盐步食品公司移交的档案内容,在该交接表上没有原告的职工档案。两份交接清单上的移交人都是盐步食品公司的工作人员,接收人是大沥资产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盐步食品公司没有举证。诉讼中,本院依法当庭出示了(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38号案的开庭笔录(1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3、5、6,经到庭被告大沥资产公司质证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4,大沥资产公司对银联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没有证据显示该公司与本案相关,为此本院对关联性不予确认;谭锐金的证明,其本人并未依法出庭作证,本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盐步食品公司曾于2004年转制,该公司的相关职工档案之后移交予大沥资产公司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大沥资产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盐步食品公司经手移交档案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且盐步食品公司并未到庭反驳,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依法出示的在前相关案件的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陈述内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潘兆铿于1965年进入原南海县食品公司黄岐食品站工作,后被调到盐步食品站,一直工作至1984年离开。当时黄岐食品站是分站,盐步食品站是总站。后被告盐步食品公司于1990年7月28日登记成立,盐步食品站是盐步食品公司的前身,盐步食品站后于1998年3月23日注销登记。因盐步食品公司转制,被告大沥资产公司于2005年3月14日接收了盐步食品公司的职工档案。2009年上半年,原告得知国家有政策可凭个人工作档案通过补缴社保然后享受退休待遇,遂开始先后多次到被告大沥资产公司查找其工作档案。因盐步食品公司2005年3月14日的职工档案交接表上并未列出原告的姓名,大沥资产公司一直未能找到原告的工作档案。大沥资产公司称其公司后于2013年初重新整理全部档案文件时,才在盐步食品公司当时移交的其他杂件中找到原告的档案,并已及时通知原告前去领取档案。原告之后凭工作档案补缴了社保,并从2013年6月份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为1191.98元/月。原告另补办医保,于2013年7月2日向社保部门缴交了10866.24元。2013年7月30日,原告以大沥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工作态度轻率,不负责任,导致其档案在2013年才被找到为由,以财产损害赔偿案由起诉大沥资产公司,要求大沥资产公司赔偿其四年的退休金损失。本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该案属劳动争议范畴,应先经劳动仲裁,为此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年9月18日,原告以大沥资产公司和盐步食品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9月22日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3)197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9月2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另查,佛山市南海区盐步食品公司至今仍是有效的登记成立状态,并未注销。被告大沥资产公司是盐步食品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本院认为,原告潘兆铿在1965年至1984年期间在被告盐步食品公司的前身盐步食品站工作,当时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需为离职员工保管工作档案的年限。而2013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也就是说现行有效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也仅规定用人单位对离职员工的档案至少保存两年。而原告自1984年离职后,至其2009年开始向被告大沥资产公司查找当年的工作档案时已经相隔25年,远远超过了现行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至少保存两年的年限。在原告离职当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为原告原工作单位的盐步食品公司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大沥资产公司实际上对于原告的工作档案早已没有继续保管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全额承担其2009年至2013年期间未能领取到的退休金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从结果上看,档案最终由被告大沥资产公司找到,也就是说大沥资产公司在事实上保管了原告的档案。虽然盐步食品公司在2005年3月14日编制的职工档案交接表上确实未列出原告的姓名,但大沥资产公司作为上级主管单位当时应对盐步食品公司所有移交的物品进行详细清点和核实,因此本院认为盐步食品公司及大沥资产公司在交接职工档案的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工作过失,应对原告迟延领取到工作档案造成少收四年养老金的损失作出一定的补偿。本院根据原告现时领取的养老金数额,酌定被告适当的补偿金额为18000元。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医疗缴款10866.24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实际上,如果不是因为近年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并放宽参保条件,原告也不会时隔25年后再次向原工作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查找当年的工作档案。因此,本院认为造成原告工作档案迟延找到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希望双方能相互谅解,减少矛盾纷争。综上,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食品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补偿18000元予原告潘兆铿。二、驳回原告潘兆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缓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翠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肖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