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济纲与柴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济纲,柴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右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杨济纲,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柴玉龙,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杨济纲诉被告柴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河日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济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柴玉龙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济纲诉称,被告柴玉龙于2012年3月6日从我处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3年3月6日之前还清。此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崔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柴玉龙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柴玉龙于2012年3月6日从原告杨济纲处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枚欠条,此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欠条一枚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柴玉龙应偿还原告杨济纲欠款人民币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柴玉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济纲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保全费1020元以及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柴玉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河日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日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