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017号原告:马某。被告:麦某甲。原告马某诉被告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黎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麦某乙。婚后一个月,被告常常打麻将,甚至嫖娼被抓至公安局。自1996年起开始嗜酒,并深夜影响他人睡眠以及工作、生活等,酒后对原告拳打脚踢,被告所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荔湾区浣花西路91号405房屋是被告继承其父亲所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荔湾区浣花西路91号405房由双方各占1/2产权份额。要求该房屋产权人上增加儿子麦某乙的名字,即原、被告及儿子各占1/3份额。3、受理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麦某甲辩称:原、被告一直以来都是恩爱的,如今儿子长大、原告退休,一家人平安生活在一起,称得上是幸福之家。原告称其通宵达旦打麻将不属实,其已有十多年没有打麻将,现在已不知道如何打了。嫖娼已是二十多年前的事情了,当时是其一时糊涂而为,事后原告陪其到公安局并由原告缴纳了罚款,此事证明夫妻感情非常好。故此,其坚决不同意离婚。若法院要判离婚,其要求平均分割家庭积蓄约四、五万元。案涉房屋是其父母亲的遗产,是其兄姐弃产给其的,若原告要离婚,则其他继承人要取回产权,现要求原告向其返还房产证、户口簿等证件。若离婚,其要求将房屋出售后,双方各占一半售房款。经审理查明:马某与麦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麦某乙。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西路91号405房原是麦某甲的父亲麦顺雄和母亲何励勤的共同财产,父母死亡后,在其他继承人公证声明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麦某甲一人继承所得该房屋全部产权份额。2007年11月22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登记出具了粤房地证字第c5××19号《房地产权证》,记载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西路91号405房的权属人是“麦某甲”、房屋所有权来源是“继承”、占有份额是“全部”。庭审中,马某陈述其与麦某甲于1985年相识恋爱,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多年来麦某甲常常骂其及其家人,麦某甲晚上经常看电视时把声量调得很大,影响其及儿子休息;且麦某甲长期饮酒,喝酒后精神兴奋而经常说话,亦影响其及儿子休息。麦某甲陈述其没有骂原告,其确实有喝酒,但有节制。麦某甲坚决不同意离婚,其表示不会骂马某,其可以马上戒酒,找工作增加收入帮补家庭开支以减轻马某的压力,并帮儿子找工作,其会与马某和谐相处共同生活,双方共享晚年。对于居住情况,双方陈述自结婚起至2013年7月8日一直共同居住,从7月9日起至今双方分居。此外,对于夫妻财产问题,庭审中马某要求对确认其对上址房屋有一半产权份额,若能加上儿子的名字,则三人各占1/3份额;要求麦某甲返还浣花西路91号101房之二商铺的租金收益18700元的一半。麦某甲表示其根本不想离婚及不同意离婚,不需要分房屋及不想处理家庭积蓄;但若离婚,其同意双方占1/2产权份额,将房屋出售后各分一半售房款,但商铺的租金已用于家庭消费支出,不同意支付租金;要求马某向其支付家庭积蓄2.5万元。马某陈述家庭积蓄已用于家庭消费中。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马某与麦某甲1985年相识并恋爱,××××年××月登记结婚,期间有近两年的时间,可以说是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至今已逾26年,婚后生育了儿子麦某乙,儿子出生后大家在一起共同生活,可见双方的的婚姻基础深厚,婚后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审查马某的陈述,其提起离婚诉讼的主要原因是麦某甲常常骂人,长期喝酒后说话和深夜看电视声量大影响其与儿子的生活及休息,但并没有一些严重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吸毒等等);根据双方陈述自2013年7月9日开始分居,距今不足半年,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夫妻分居两年以上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麦某甲在庭审中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诚恳表达愿意改正不足之处,马上戒酒并积极找工作帮补家庭经济,共同建设和谐家庭,马某姑且可给麦某甲多一次机会,看其是否能实际改善夫妻关系。因此,本院认为马某与麦某甲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依法应不准予离婚。其实,任何一个家庭的维系,都需要夫妻同心协力的经营。夫妻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误会、摩擦,但只要双方多些沟通协调,多一份理解,少一份埋怨,误会自然会消除,矛盾自然也会化解。马某和麦某甲共同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岁月历程,现已年过半百,更应珍惜身边的伴侣,相互关心,相互扶持,共享晚年。双方应尽力化解夫妻之间矛盾,为构建和谐的家庭环境而共同努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麦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黎 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志仙本法律文书已于2013年月日送达。送达人:杨志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