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民一初字第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汪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民一初字第0321号原告汪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被告徐某,女,生于19xx年x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原告汪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11月14日以被告外出无下落,暂不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炳林审 判 员 赵红燕人民陪审员 张文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