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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民一初字第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汪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民一初字第0321号原告汪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被告徐某,女,生于19xx年x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原告汪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11月14日以被告外出无下落,暂不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炳林审 判 员  赵红燕人民陪审员  张文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