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811号���告雷某某,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朱某某,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以双方已私下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