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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民四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任华伟诉被告孙晓琦、 被告王俊周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四初字第145-2号原告任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被告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某涉嫌经济犯罪在逃,现难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蒲红伦审 判 员  金 立人民陪审员  徐银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