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民四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任华伟诉被告孙晓琦、 被告王俊周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四初字第145-2号原告任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被告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某涉嫌经济犯罪在逃,现难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蒲红伦审 判 员 金 立人民陪审员 徐银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