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6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丁少奎与刘春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少奎,刘春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6641号原告:丁少奎。被告:刘春秋。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少奎与被告刘春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少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丁少奎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孝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