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8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韩子平等与阳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子平,陈桂琴,阳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832-2号申请执行人韩子平,男,汉族,住平阴县。申请执行人陈桂琴,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阳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董文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子平、陈桂琴与被执行人阳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阳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基本户,期限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2503元,未执行2503元。因在六个月的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但申请执行人可在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本院依法进行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济民二终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亭审 判 员 刘超代理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