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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君与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春信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春信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王君,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代理人王喜山。被告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280号长春科技城4D楼15-37号。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被告长春信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美景天城三期。法定代表人王凤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诉被告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长春信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君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