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君与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春信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春信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王君,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代理人王喜山。被告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280号长春科技城4D楼15-37号。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被告长春信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美景天城三期。法定代表人王凤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诉被告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长春信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君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