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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郑金虎与陈兰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虎,陈兰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452号原告郑金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倪晓乐、XX,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兰娒。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虎与被告陈兰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虎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郑金虎负担。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阮钊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