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少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曾某与左某、覃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左某,覃某,郭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少民初字第357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左某。被告覃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故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雪书记员 林斯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