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行审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永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杜晓波、陈敏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杜晓波,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永行审字第136号申请人:永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康市。法定代表人:王美云,局长。被执行人:杜晓波。被执行人:陈敏。申请人永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杜晓波、陈敏拒不履行其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4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3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杜晓波、陈敏所作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470号《征收社���抚养费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杜晓波、陈敏于2013年12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4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4300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卢发扬审 判 员 李爱萍审 判 员 朱子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 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