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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黄宏斌与高春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宏斌,高春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957号原告黄宏斌。被告高春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宏斌诉被告高春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宏斌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宏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宏斌承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