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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法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胡某某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胡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李某丙,男,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李某丁,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李某戊,男,汉族,农民。李某甲、胡某某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甲、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李某甲、胡某某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4800元,已执行3400元。执行中经查,除李某戊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外,其他被执行人已履行或部分履行了义务,李某戊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蓝法执字第003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哲强审判员  王鹏晖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甄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