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苑支行与叶永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苑支行,叶永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苑支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穆桂旭,行长。委托代理人:范瑛,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周鹏程,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系原告员工。被告:叶永英,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丰县,现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苑支行诉被告叶永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苑支行于2013年11月14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4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苑支行负担。审判员 崔金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绍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