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马雁飞诉王留存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雁飞,王留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保字第89号申请人马雁飞,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马艳红,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王留存,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东明方明集团。申请人称:2011年7月3日和11月5日,被申请人王留存通过马艳红向申请人借款共计55万元,并约定月息为2分和1分8厘。此后,申请人经过马艳红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还。申请人马雁飞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留存在山东方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80万元,申请人马雁飞以马德强所有的鲁RB82**号和鲁RA51**号轿车两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雁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留存在山东方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8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金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