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丰庆与青岛农丰肥业有限公司、何书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丰庆,青岛农丰肥业有限公司,何书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2352号原告陈丰庆。被告青岛农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店集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何书昊,经理。被告何书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丰庆与被告青岛农丰肥业有限公司、何书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丰庆撤回对被告青岛农丰肥业有限公司、何书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