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程文义犯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单位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平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文义,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2)12号起诉书、信平检刑追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文义犯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单位行贿罪,于2011年12月14日、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文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虚报注册资本罪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6月被告人程文义、杨红星预谋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中港公司”,后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被告人程文义、杨红星付给中介公司65000元费用,于2006年6月27日由中介公司出资存入银行帐户800万元,2006年6月29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程文义、杨红星注册成立“中港公司”,程文义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杨红星任公司的总经理(二人各占5%股份,长治市铭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90%股份)。6月30日中介公司将8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转走,程文义、杨红星的“中港公司”银行帐户上已无任何资金。公诉机关认为程文义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文义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被告人程文义和杨红星(另案处理)预谋注册成立公司。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程文义、杨红星付给自称张X的中介公司人员65000元费用。2006年6月27日,中介公司帮忙出资800万元存入银行帐户,河南华必信经纬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2006年6月29日,中介公司人员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河南省中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程文义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法人代表),杨红星任公司监事。2006年6月30日,800万元注册资金被全部转走。中港公司银行帐户上无资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文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河南省中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合同诈骗罪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6月,被告人程文义、杨红星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中港公司”后,在未到房管部门办理任何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建筑资质证书且不具备开发工程项目的情况下,与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签订明港新村综合开发建设合同,进行明港新村项目独资开发。后程文义、杨红星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收取承包商一定的工程保证金,与各个承包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让各个承包商先期垫付工程款建设工程。被告人程文义、杨红星在支付各承包商一部分工程款后,由于缺乏资金,一直拒付工程承包商垫付的工程款。后在未告知新村工程承包商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3日将明港新村项目的开发权、收益权以900万元转让给信阳市中兴置业有限公司,单方面将各个承包商自己垫资建设的工程作为“中港公司”的固定资产一并转让给“中兴公司”。工程项目转让后,程文义、杨红星拒绝支付承包商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商李XX被骗工程款220万元、温XX被骗工程款145万元,马X被骗工程保证金10万元,明港镇三里井村被骗供料款346384元,共计4096384元。案发后杨红星退出赃款95万元,程文义退出赃款55万元。提供证据有:被告人程文义、杨红星的供述,被害人李XX、温XX、马X等人的陈述,证人刘XX、高XX、向XX、甘X、李XX、曹XX、苗X的等人证言,抓获经过、合同等相关书证,户籍证明等,认为被告人程文义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文义辩称其有错,但没有罪。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被告人程文义、杨红星通过中介公司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了中港公司后,在未取得任何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与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签订明港新村综合开发建设合同,进行明港新村项目独资开发。中港公司于2006年11月26日、2007年2月1日、2007年4月3日、2006年11月10日分别与信阳市豫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淮河金泽建筑有限公司(均为李XX承建),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温XX承建)、三里井村委会签订了施工合同及供料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中港公司由于资金缺乏,于2007年11月3日将明港新村项目的开发权、收益权以900万元转让给信阳市中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并将各个承包商垫资建设的工程作为固定资产一并转让。中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各承包人及时结算、支付相应工程款,收取马X10万元保证金未退。案发后,杨红星退赃款95万元,程文义退赃款55万元。本院审理过程中,李XX与程文义、杨红星签订了《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程文义、杨红星同意从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退还的赃款中支付给李XX130万元。另支付欠陈XX款17万元。李XX、陈XX对程文义、杨红星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XX陈述,我是利用信阳市豫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合同上签的法人代表人杨运中的名字,承包二条路、十栋楼。每月25号桉工程进度打80%的工程款。头两个月中港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后来就不再结算工程款了。共投资360万元,中港只付了140万元,还欠220万元。我到2007年8月才停工。2、被害人温XX陈述,我以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中港公司程文义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承建8栋村民安置房,缴纳5万元的保证金。第一栋第一层封顶后应付20万,只付5万元。总造价150万元,欠145万元。3、被害人马X陈述,我挂靠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港公司程文义于2007年5月28日签订施工12标段一条宽28米长,长1.1公里的道路合同,造价300万元左右。缴纳10万元保证金,中港一直未通知开工。4、证人刘XX证言,证明2007年11月3日中港公司将明港新农村建设工程以900万元转让给中兴置业公司。900万元包括中港公司建设工程的开发权和收益权及前期建设的工程款款项。转让时中港公司称已投资700万元,另外200万元算前期投资的利润。中兴不承担温玉宏、李永锋垫资修建的工程款。中港一直没有提供财务资料。中兴为了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支付了中港欠三里井村民100余万元建设材料款。5、证人高XX证言,证明2006年10月21日代表明港镇三里井村和中港公司签订了“明港新村综合开发建设合同书”。三里井村民的供料款和干活工资总共有100万元,中兴公司来后怕村民闹事,支付了80万元左右还欠20万元。6、证人向XX证言,证明2006年6月经镇领导介绍认识程文义和杨红星,2007年11月3日,中港公司又把项目的开发权和收益权以900万元转让给中兴置业公司。中港公司转项目没通知我们和各承包商。中港公司还欠三里井村民120万元左右建筑材料款。7、证人甘X证言,证明大概2006年6月,讨论明港新村建设项目。2006年8月时,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李XX镇长、黄XX副镇长和我带队,组织三里井村、组全体干部一行二十余人到成都市考察全国新农村建设试点。签订合同前,在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上,李XX对中港公司的资质提出疑问,赵书记说很了解中港公司属于郑州市很有实力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说了好几个中港开发公司的项目名称,现在记不清了。我们非常信任中港公司。8、证人李XX证言,证明赵XX通知我代表明港镇和中港公司于2006年10月21日签订新农村建设合同。2007年10月份,中港公司因为资金问题转北京的世纪中科,中科接后不到一个月不辞而别。中港公司就以900万元将明港新农村建设项目转让给中兴公司并签订了转让合同。900万元包括中港前期投资、项目的开发权转让。镇政府也和中兴公司签订有同意转让合同。9、证人曹XX证言,证明在工程建设中,中港公司一直拖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员工的工资每个月给很少一部分。中港公司的财务都是杨红星负责,苗X等财务人员等于摆设。10、证人苗X证言,证明经杨红星介绍于2006年11月份到中港公司上班当司机,因财务上没有人就临时当公司的财务人员,发现公司前期没有任何记录。我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卖明港新村土地的款是我和会计胡永莲收的,款存到中港公司和明港新村指挥部的联合帐户上,钱都付工程款了。我给交资金的人写中港公司的收据。和金马公司签订的第12标段的工程合同收取了10万元保证金没有退还。11、同案人杨红星供述,中港公司成立后,于2006年10月21日与明港镇政府、三里井村委会分别签订了三里井新农村开发项目工程合同。村里给1000亩土地免费为村民盖安置房,4000亩土地由中港开发。镇政府保证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我和程文义把工程分成几个标段,和7家左右的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并收取几家合同保证金。到2007年10月份时,公司资金链断了,且工程建设标准达不到明港的要求,2007年11月3日中兴置业公司以900万元买断新农村建设的开发权和受益权,签订了转让合同。中港把各个承包公司垫资建设的工程作为中港公司的固定资产一并转让,转让后才通知各个承包公司。900万元打到北京王XX的帐户上,我和程文义各分300万元,王XX拿300万元。收到的合同保证金没有退还,各个承包合同的工程款也没结算清。中港开始会计是我,后来是苗X。12、被告人程文义供述,供认给张X65000元手续费,她帮忙注册“中港公司”,成立日期是2006年6月29日,注册资本是800万元,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和经营。2006年10月21日,我和杨红星与明港镇政府、三里井村分别签订了“明港新村综合开发建设合同书”,找有关机构对新农村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把道路分13个标段,新农村安置房分5个标段,政府办公楼分了一个标段,在镇政府和信阳市建筑工程监理公司牵头下向社会建筑企业招标,分别与9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了不同的合同保证金。合同规定按工程建设进度支付工程款,到2007年6月,因为一些原因想把三里井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转出去。经镇政府介绍北京世纪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想买断,经镇政府、中港公司、世纪中科共同商量,以700万元买断开发权,并承担中港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可到2007年7月23日,世纪中科不辞而别。2007年10月,又经镇领导介绍,与中兴公司协商转让,于2007年11月3日签订转让合同,以900万元转让明港新村的开发权和收益权。款打到北京王同彩的公司帐上。我们公司按9家承包公司提供的工程进度报表已全部支付工程款。由于转让时间紧,没有和各个承包公司结清之前的工程款,收取的合同保证金没退,李XX的工程款没结清。13、明港新村综合开发建设合同书,证明2006年10月21日平桥区明港镇人民政府与中港公司签订明港新村综合开发建设合同,由中港公司独资开发。14、平桥区明港镇三里井村民委员会(甲方)与中港公司(乙方)的合同书,证明甲、乙双方按照信阳市规划局城市整体规划方案和明港镇党委、政府的设计要求进行自主开发建设。15、关于明港新村项目建设转让合同书,证明中港公司将明港新村项目全盘转让给中兴公司经营,中兴公司出资900万元一次买断中港公司明港新村项目的独资开发权和受益权。7月23日晚18时以后产生的费用通过审核结算认可后由中兴公司承担并另外支付。中港公司应在7月内做好财务移交,中兴公司承担审核结算后的中港公司有关工程和与工程实体相关的直接费用,并一次性支付完毕。中兴公司对中港公司工程实体的直接费用的债权债务确认具体有效时间为2007年11月3日财务提供的收支表及2007年11月4日5点止财务提供的债权债务表。中港公司应在2007年11月3日晚18时起停止使用印章,停止一切财物支出。之前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合同纠纷问题,未按政府要求进行的其它事项,其责任由中港公司承担。中港公司的办公设备及该项目期间的固定资产归中兴公司所有。鉴证方平桥区明港镇人民政府。签订时间2007年11月3日。16、明港新村综合开发建设合同书补充协议,甲方是平桥区明港镇人民政府,乙方中兴有限公司。甲方认同乙方与中港公司签订的项目建设转让合同,甲方与原中港公司签订的条款继续有效。签订时间2008年7月15日。17、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办证明,中港公司在我局没有办理资质证书。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证明:(1)、2006年11月26日、2007年2月1日,信阳市豫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淮河金泽建筑有限公司(李XX承建)分别与中港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承接相关工程。修建村安置房照片、李XX自写的工程款及损失费用为6903851.71元。(2)2007年4月3日,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温XX承建)与中港公司签订新港商城第五标段工程建设合同。温XX垫资修建村民安置房及所用机器损失情况照片。温XX自写拖欠工程款明细表:共拖欠153.105万元。19、中港公司收马X合同金10万元收据复印件一份。20、中港公司与明港镇三里井村委会合同书。约定:部分建筑材料供给及运输交由乙方承运。坚持甲乙双方直接结算。签订时间2006年11月20日21、明港镇三里井社区居委会关于中港公司拖欠群众供料款、劳工款情况说明,证明中港公司共欠约120万元。中兴置业公司支付80余万元,欠40余万元未付。22、2010年2月9日明港镇党政联席会议纪要,证明由副镇长张X同志牵头,吴XX、陈XX二同志配合,必要时请审计部门介入,迅速弄清中港、中兴公司的投资、融资、售地、售房、外欠工程款等基本情况,以上两公司要给予通力配合,凡隐瞒不报或虚报及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23、明港新村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八份,证明明港新农村建设项目由明港镇招商引资,解决工程进展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情况。24、明港镇三里井社区居委会损失情况说明,证明中港公司欠供料款110万元,土地耕种损失160万元。25、明港新村建设指挥部情况说明两份,证明中港公司主要负责人从本质上没有其他行为,所签合约由中兴公司全面履行。而不应由中港公司再继续承担其它责任。刘兴安表态,双方公司就该遗留工程进行据实核算,核算后再商定。26、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公司温XX说明,遗留问题在明港新村建设指挥部协调下已妥善圆满解决。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公司郭XX说明,交质保金10万元同意新村指挥部、三里井村、中兴公司的协调意见,不与中港公司有任何关系。明港新村建设指挥部关于三里井居委会材料款情况的说明,三里井居委会材料款之事,由明港新村建设指挥部、三里井居委会随着遗留工程的协调逐步解决。27、证人王XX证言,说明2007年11月份时,中港公司程文义、杨红星把卖新农村开发项目的900万元款汇到我在北京的车豫盛再生资源公司帐上。我从中拿他们欠我的250万元,剩29万元还没给他们。28、扣押物品清单,杨红星退赃95万元。程文义退赃55万元。29、审计报告证明,根据中港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截至2007年10月31日中港公司资产总额33313653.00元,负债总额25363653.00元,所有者权益总额7950000.00元;经审计调整后,中港公司资产总额24047000.00元,负债总额24047000.00元,所有者权益总额0元。30、户籍证明,证明了程文义的个人身份情况。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程文义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1)主观上,程文义、杨红星想在开发该项目中获得收益,但非法占有公私物的目的不明显;客观上,程文义、杨红星虽然缺乏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未隐瞒真相,签订的合同均是真实的,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开发明港新村项目是明港镇政府招商引资项目,2007年11月3日该项目在平桥区明港镇人民政府鉴证下转让给中兴置业公司。(2)起诉认定李XX、温XX、三里井村供料款被骗数额未经过相关部门评估、鉴定,均是自己报价,中港公司转让项目前确切的应支付而未交付的工程款,也未经相关部门审计、核算,具体数额无法确认。(3)转让合同双方约定,中兴置业公司承担审核结算后的中港公司有关工程和与工程实体相关的直接费用,并一次性支付完毕。根据此约定中港公司开发期间有关工程和与工程实体有关的直接费用经审核结算后应由中兴置业公司承担并支付。(4)明港新村综合开发建设合同签订后,中港公司投入了一部分资金,并且中港公司在资金出现问题后将项目转让给了中兴置业,如果中港公司与中兴置业就债权债务发生纠纷应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5)平桥区明港新村建设指挥部在说明中称中兴置业公司刘XX表态,双方对遗留工程进行核算后再商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文义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三)、单位行贿罪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被告人程文义和杨红星在得知赵XX担任明港镇党委书记后,二人商量打算到明港镇寻找商机,二人经与赵XX商议后准备在明港镇进行新农村项目开发,为便于项目操作两人于2006年6月通过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成立中港公司,杨红星任总经理,程文义任董事长。赵XX为配合中港公司承接明港镇新农村开发项目,没有对该项目进行招投标,并在明港镇的党政联席会上夸大中港公司的实力,使中港这一空壳公司以招商引资的形式进驻明港新农村建设项目。2006年10月中港公司与明港政府签订的合作建设合同。程文义、杨红星为了感谢赵XX对中港公司的帮助和以后继续得到赵XX的照顾,曾多次表示给赵XX好处。2007年6月,赵XX找到被告人杨红星、程文义,让中港公司帮助报销一些个人开支,二人同意后,由杨红星在中港公司的账上虚列支出13万元,并将此款以现金的形式送给赵XX。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程文义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文义辩称13万元是赵XX等人去新疆、北京考察费用,从明港政府的帐上不好走才报的,有错但没有罪。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赵XX担任明港镇党委书记,被告人程文义和杨红星二人商量打算到明港镇寻找商机,二人经与赵XX商议后准备在明港镇进行新农村项目开发。为便于项目操作两人于2006年6月通过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成立中港公司,程文义任董事长,杨红星任监事。赵XX为配合中港公司承接明港镇新农村开发项目,没有对该项目进行招投标,并在明港镇的党政联席会上夸大中港公司的实力,使中港公司以招商引资的形式进驻明港镇新农村建设项目。2006年10月,中港公司与明港镇政府签订合作建设合同。程文义、杨红星为了感谢赵XX对中港公司的帮助和以后继续得到赵XX的照顾,曾多次表示给赵XX好处。2007年6月,赵XX找到杨红星、程文义,让中港公司帮助报销一些个人开支,二人同意。后杨红星购买假发票两张,在中港公司的账上虚列支出13万元,报出后,杨红星将现金13万元送给赵XX。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两张,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开具的,客户名称为中港公司、商品名称为礼品的发票两张,总金额为13万元。2、赵XX同志职务任免通知,证明2006年4月至2011年7月,赵XX任平桥区委常委、统战部长、明港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港公司设立登记手续,证明2006年6月29日注册成立中港公司,法人代表程文义。程文义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杨红星为监事。4、证人赵XX证言,2007年的一天,杨红星到我办公室给我送钱,我当时拒绝了,我从办公室的抽屉里拿了几张烟酒票据,交给杨红星,我说应该由政府报销的票据,从你公司报销一下,算支持政府工作,杨红星说可以,于是他把票据拿走了,过几天他就把13万元现金给我了。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这些票据是我开支的,属于政府开支的。当时政府资金紧张所以要到中港公司报销。为了配合中港公司工作,我们专门成立了指挥部,配备得力干部支持中港公司开展工作,他们出于感谢所以给我报销费用。5、同案人杨红星供述,2007年,当时我们中港公司已经在明港搞开发了,有次赵XX给我一沓发票,他说这都是他个人消费的开支,在公家这不好报销,让我们在中港公司的账上帮助处理一下。我将票拿回去后给程文义说了,程文义让我在公司账目上处理下,他也同意给赵XX报销这些费用。因为赵XX给我的票客户名都是个人,不是中港公司,在中港公司的财务上也报销不了。我到北京出差时从私人手里买了两张假票,然后把这13万元报销出来,将钱给了赵XX。因为我们中港公司要在明港搞开发,需要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而赵XX作为明港的书记,没有他的支持肯定不好办。6、被告人程文义供述,2007年7月份之前,赵XX给我说他手里有一些开支在政府不好处理,看我们中港公司能否报销。我说可以,你把票交给杨红星让我看下,该怎么走账怎么走账,我记得当时杨红星也在场。但是后来我没有见到票,具体杨红星是怎么报销的,他没有给我讲,我就不知道了。中港公司要参与明港新农村建设项目,许多部门包括土地局、规划局、工商局、公安局、房管局等都需要协调,这些关系我们协调不了,需要赵XX出面,后来他确实也帮我们协调了与这些部门的关系,我们处理与这些部门的关系也比较顺利,我之所以同意报销他说的费用也是出于这方面的感谢。被告人杨红星的辩护人提交证据:(2013)浉刑二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赵XX因受贿被判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文义和杨红星二人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通过中介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依法惩处。在虚报注册资本过程中,程文义、杨红星二人只是支付中介费用,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二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文义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物的目的,只是想在开发该项目中获得收益;客观上,程文义签订的合同均是真实的,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文义犯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程文义和杨红星的二人公司为感谢赵XX对中港公司的帮助和能继续得到照顾,为赵XX在中港公司报销个人开支13万元,其行为又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文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文义辩称13万元是赵XX等人去新疆、北京考察费用,从明港镇政府的帐上不好走才报的,有错但没有罪。经查,赵XX从中港公司报销的票据是个人消费开支票据,不是外出考察的交通、住宿等票据,程文义的辩解与赵XX的证言不符,与同案人杨红星的供述亦不一致,故其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该起单位行贿罪中,杨红星购买假票从公司报账报销13万元交给赵XX,具体实施犯罪行为,作用较大,程文义所起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文义犯二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文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3年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艳平审判员 陈淑芳审判员 黄明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陶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