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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立行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雷╳英诉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南宁市江南区白沙村民委员会、苏╳蓉、秦╳宝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毁损其门前凉棚,侵犯其乘凉健康权一案的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x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桂立行终字第2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雷x英,女,汉族,住南宁市xx区**号,身份证号:xxx.委托代理人雷x珍,女,汉族,住南宁市xx区**号,身份证号:xxx。雷x英诉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南宁市江南区白沙村民委员会、苏x蓉、秦x宝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毁损其门前凉棚,侵犯其乘凉健康权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立行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一审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起诉人的行政诉讼请求不明确,诉请并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经多次向起诉人释明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起诉人仍坚持要求法院要完全按照其诉请进行立案,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雷x英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的合法凉棚,受到江南区人民政府、南宁市江南区白沙村民委员会及其委派的苏x蓉、秦x宝纠集民众毁损侵害。该毁损侵害行为就是江南区人民政府对上诉人实施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诉请受案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受案范围规定。原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对本案立案作出公正判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上诉人上诉认为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的合法凉棚,受到江南区人民政府、南宁市江南区白沙村民委员会及其委派的苏x蓉、秦x宝纠集民众毁损侵害。该毁损侵害行为就是江南区人民政府对上诉人实施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作出拆除凉棚的行政行为及参与拆除凉棚,没有证据证实是江南区人民政府委托其起诉的村民委员会和苏x蓉、秦x宝拆除其凉棚。故,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的行政诉讼请求并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玲代理审判员  梁冬云代理审判员  潘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海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