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张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865号原告韩某,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韩召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