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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张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865号原告韩某,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韩召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