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杞行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20-11-16
案件名称
杞县物价办公室、菡美国际美容连锁机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杞县物价办公室;菡美国际美容连锁机构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杞行审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杞县物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孙玉祥,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世杰,杞县物价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菡美国际美容连锁机构法定代表人禄彩红,经理。申请执行人杞县物价办公室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杞价处字[2013]第0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杞县物价办公室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杞价处字[2013]第045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菡美国际美容连锁机构未缴纳应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关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菡美国际美容连锁机构收缴价格调节基金800元并处罚款3000元,并限其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杞县物价办公室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杞价处字[2013]第0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世友审 判 员 孔 方代审判员 卢志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