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12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因本案于2012年7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2)1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21日晚,被告人李×驾驶车牌号为浙c×××××的货车和同事马甲从平阳县鳌江镇下河停车场(宁某专线)至苍南县××大道××货运中心内拉货。该车在行驶至新联货运中心内停车场一拐弯处时,因被告人李×未注意旁边行人动态,不慎撞到被害人马某,致使被害人马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乙、马丙、马甲、陈某某、林某某、马丁、黄福渺、石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光盘,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浙c×××××厢式货车的技术检验报告、温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苍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关于放弃追究李×刑事责任的报告,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蔡寿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翔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