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法民初字第06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田华与重庆五州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6419号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重庆五州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6419号原告田华,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陈大春,重庆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重庆五州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工业园区核心区,工商注册号5003820000121824-4-4。法定代表人张景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华与被告重庆五州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华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田华承担(已纳清)。审判员 曾莉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晴 来源:百度搜索“”